政策導航
為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堅持國際化、法治化、制度創新、底線思維理念,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定義與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跨境服務貿易,是指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向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市場主體及個人提供服務的商業活動。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跨境服務貿易的管理和開放,地域范圍為海南島全島。
第二條?管理模式
《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統一列出國民待遇、市場準入、當地存在、金融跨境貿易等方面對于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的特別管理措施。海南自由貿易港依照國家公布的《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構建與之相匹配,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務貿易管理體系。
第二章?清單的管理
第三條?清單內管理
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中禁止的服務,各有關部門嚴格禁止準入;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性領域服務,由各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規定實施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本著“程序簡化、流程優化、精簡便利、風險可控”的原則,不斷推動跨境服務貿易便利化改革。
第四條?清單外管理
《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按照境內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審慎、社會服務、人類遺傳資源、人文社科研發、文化新業態、航空業務權、移民和就業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職能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在政府資金安排、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境內外服務提供者。
起草與境外服務提供者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應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境外服務提供者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對境內外服務提供者平等適用,不得專門針對境外服務提供者適用高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五條?規范與促進
在告知、資格要求、技術標準、透明度、監管一致性等方面,規范影響服務貿易自由便利的省內規制。
實施與跨境服務貿易配套的資金支付與轉移制度,提高跨境服務貿易結算便利化水平。
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持續強化知識產權執法,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平等保護境內外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責任保護境外服務提供者的商業秘密,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境外服務提供者轉讓技術。
第六條?改革舉措
積極推進跨境服務貿易對外開放,對《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所列特別管理措施,根據實踐情況,適時向國家提出調整建議。
對于跨境服務貿易試點開放領域,省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細化落實措施,加強制度集成創新,優化管理機制;各相關部門在資金流動、信息跨境、人員流動等方面建立相應改革舉措。加大對《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宣傳力度,積極吸引境外服務提供者跨境向海南自由貿易港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風險防范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風險防范化解工作;針對開放領域與關鍵環節,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做好開放過程中的風險監測、分析及預警等工作,防范數據、信息、資金、人員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各相關監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統計監測
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旅游、科技、統計、出入境、外匯等管理部門,完善跨境服務貿易統計分析制度,探索建立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三種模式的統計體系,定期開展數據統計,細化對開放領域的運行監測。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跨境服務貿易數據的采集共享。
第九條?實施情況評估
通過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科學評估《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實施情況,完善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十條?部門職責
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跨境服務貿易擴大開放與事中事后監管。
省商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的實施和管理,完善跨境服務貿易統計分析制度,監測運行情況。
省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跨境服務貿易開放領域的落實舉措,逐步完善本行業跨境服務貿易管理措施,依法履行對跨境服務貿易的監管職責。旅游、金融、海關、稅務、出入境、通信、外匯等管理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跨境服務貿易領域管理措施的具體實施。
省商務主管部門、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和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與《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實施相關的調法調規工作。
第十一條?協同聯動
發揮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聯席會議作用,建立跨部門數據共享、信息通報及工作聯動機制,加強《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實施管理及跨境服務貿易相關工作的協同聯動。
省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中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對接,做好《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實施、風險防控、統計監測等工作,并定期報送實施情況。
鼓勵和支持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構建市場主體主導、協會組織配合、政府部門推動的協同促進格局,全面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開放條件下的跨境服務貿易競爭力。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效力說明
本辦法實施后,對《海南跨境服貿負面清單》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程序要求,及時調整實施。國家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制定新措施的,按照更優惠開放的措施實施。
與港澳臺就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安排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服務提供者開展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規定的,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由省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