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導航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閑漁業走”的漁業發展戰略部署,加快構建海洋漁業綠色發展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和生產方式,切實保障漁業發展用海需求,根據《“十四五”全國漁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國家和本省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強化用海空間規劃保障
(一)做好規劃銜接保障發展空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科學確定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功能、布局和規模,與漁業產業規劃做好銜接。嚴守省、市縣“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和涉海自然保護地管理要求,優化近??臻g利用,切實保障漁民生產生活、工廠化養殖、休閑漁業、碼頭設施布局、養護型海洋牧場以及漁港等漁業基礎設施、配套設施等漁業用??臻g需求,嚴格控制近岸投礁;拓展遠海空間利用,深水遠岸布局海水養殖,建設大型深水網箱、大型智能養殖漁場、養殖工船,發展深遠海島礁區域漁業增養殖。
(二)鼓勵海洋功能區用途兼容。游憩用海、工礦用海和漁業用海功能區可以互相兼容。各類用海功能區應當盡可能兼顧工廠化養殖取排水設施用海,充分預留排水口用海區域。鼓勵養殖用海與海上風電、休閑漁業等其他用?;顒尤诤习l展,探索海域混合用途、立體開發利用模式和路徑。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非生態保護紅線或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等用海功能區內科學規劃暫養區,允許漁業種魚在臺風影響期間進入暫養區暫養避災。
二、明確用海支持政策
(三)保障工廠化養殖用海。工廠化養殖聚集區、養殖園區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導集中建設取排水設施。允許符合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準入目錄的養殖取排水管線在不破壞海岸帶景觀、地形地貌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穿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和嚴格保護岸線,穿越砂質岸線的取排水管應當深埋敷設。符合生態保護紅線準入目錄的達標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口可以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設置。
(四)鼓勵發展深水養殖。海上網箱養殖按照項目整體占用海域面積確權,海域使用金按網箱實際占用海域面積(不含網箱間隔)計征。網箱間距根據網箱大小確定,一般最大不超過200米;大型桁架類深水網箱(1萬立方米養殖水體以上)間距不超過800米。在15米等深線向深海一側本省管轄海域建設大型深水網箱、大型智能養殖漁場、養殖工船和海洋牧場,按照淺海相應養殖方式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的50%計征。
(五)扶持海洋牧場發展。海洋牧場中用于建設人工魚礁的用海方式為透水構筑物用海,按人工礁體占用部分計算用海面積,海域使用金按透水構筑物征收標準的80%計算;礁體之間海域用海方式為開放式用海,海域使用金按開放式養殖用海標準征收。休閑型海洋牧場按開放式游樂場用海標準征收。非經營性養護型海洋牧場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按程序減免海域使用金,用于開展經營活動的,由原海域使用權人按照海洋牧場經營性質補繳剩余年限的海域使用金,并按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托海洋牧場融合發展深水養殖、海上風電等項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對實際使用的海域空間進行立體分層設權,并根據用海類型、方式、面積、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標準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
(六)支持休閑漁業用海。支持建設透水構筑物用作海上休閑平臺、休閑漁業碼頭、水上漁家民宿、漁排餐廳等休閑漁業設施,持續使用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用海手續,用海期限最高可批準25年,期限屆滿后可申請續期。根據《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準入管理目錄》和《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實施細則》,允許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配套建設旅游騎行道、步道、棧道、觀景臺、生態停車場、公共廁所、休憩休息設施等旅游相關配套性服務設施和必要公共設施。支持探索混合用海,依托深水網箱、大型智能養殖漁場和養殖工船等已有設施和海域開展休閑垂釣、采集、漁事體驗、水面與水下觀光等休閑漁業活動,不再重復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征收海域使用金(立體分層設權的除外)。
(七)保障漁民轉產轉業用海。沿海行政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通過申請批準的方式在本市縣行政區域內獲得漁業養殖用海使用權,并在用海批復中按每戶不超過50畝(含50畝)的用海面積直接免繳海域使用金,超過50畝的部分按標準繳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身份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確認。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長期保有以申請批準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以其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為資本與市場主體通過合作經營或出租的方式發展深水網箱、海洋牧場和休閑漁業。
(八)降低漁業用海成本。以申請批準或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海洋漁業用海,涉及透水構筑物、港池、蓄水、開放式養殖等用海方式的海域使用金按年度征收。具體征收數額、方式、違約責任等在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遭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經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核實經濟損失超過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殖用海,可以免繳當年的海域使用金。
三、加強用海服務監管
(九)優化漁業用海審批出讓程序。集中連片養殖區域由沿海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整體論證,單位和個人在上述區域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圍海養殖、建設人工魚礁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除外)。整體論證區域應當優先安排沿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養殖用海。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漁業養殖項目不再進行海域評估,海域出讓標底或底價參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海域使用面積以及使用年限計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額確定。
(十)積極做好漁業用海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強化養殖用海調查,掌握養殖用??臻g分布、用海主體、審批狀態、養殖品種等基本情況。主動做好用海咨詢服務,精準開展政策指導,使項目選址符合規劃、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岸線等管控要求。加強養殖用海確權登記管理,及時為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養殖用海、漁業基礎設施等項目用海辦理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
(十一)切實加強漁業用海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沿岸觀監測設備、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加強漁業用海的監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權人嚴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要求開展生產。涉及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處;涉及無權批準、超越權限審批等違規審批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